| C.I.分散黃23因涉嫌致癌芳胺4-氨基偶氮苯而於1995年被禁用,此後國內外開發了眾多代用染料。但德國、歐盟及中國的部分檢測方法,都無法檢測4-氨基偶氮苯,因此,分散黃23屢禁不止。德國出臺4-氨基偶氮苯的檢測方法,改變了市場的混亂局面。染料廠應停止生產分散黃23,適應市場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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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滿足市場需求的環保染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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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性的4-氨基偶氮苯是 C.I.分散黃23的重氮組份。德國政府於1994年7月15日頒布了《食品與日用消費品法》第二修正案,禁止使用可以通過一個或多個偶氮基分解出MAK(Ⅲ)A1組和A2組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共20種致癌芳胺。同時將歐共體保健委員會在EU指令67/1548附錄C2的包含4-氨基偶氮苯在內的兩種芳胺(按歐共體EG/Gef,STVO的毒性類別,相當於MAK(Ⅲ)A2組)列入致癌芳胺。德國政府於1999年8月4日確認4-氨基偶氮苯為致癌芳胺,共22種致癌芳胺。
德國政府根據Bayer公司的研究,於1994年和1996年,德國化學工業協會於1999年公佈的禁用染料中,C.I.分散黃23都列在其中。
有鑒於此,國內外紛紛推出C.I.分散黃23的替代品,終因C.I.分散黃23結構簡單、原料易得、合成簡便和價格低而成為不可替代品。因此,市場上仍然充斥C.I.分散黃23及其複配製品,甚至某些大型染料生產廠的色卡上明目張膽地標示這一品種。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內外有關4-氨基偶氮苯的法規不斷變化,根本原因是標準檢測方法無法測出4-氨基偶氮苯,因此有空子可鑽。
4-氨基偶氮苯禁用法規
德國政府於1999年8月4日《食品與日用消費品法》第六修正案,正式將4-氨基偶氮苯納入致癌芳胺,共22種。對印染紡織品及服裝的最大限定值為30mg/kg,對染料最大限定值為150mg/kg。
歐盟規定紡織品與服裝在歐盟市場上銷售,必須符合歐盟理事會發布的79/769/EEC,即《限制某些危險物質及制劑的使用和銷售》法令。該法禁止在紡織品和服裝、皮草製品中使用的可裂解釋放出致癌芳胺的偶氮染料,也是79/769/EEC的修改指令。
2006年1月1日發布的2006年修訂本將C.I.分散黃23列入禁用染料。並指出,對氨基偶氮苯的測試方法已啟用,如果按照EN-14362檢測方法檢測出試樣含有苯胺及1,4-苯二胺(對苯二胺),則該樣品必須用新的測試方法進行對氨基偶氮苯的檢測。2006年11月27日發布的2007年修訂本指出,C.I.分散橙149會還原分解出對氨基偶氮苯,列入禁用染料。
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2年11月22日發布GB/T 18885-2002《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2003年11月27日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2004年11月23日發布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960-2004《染料產品中23種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測定》。以上三個國家標準全都是參照了Oeko-Tex標準100的2002年版本,因此致癌芳胺是除了4-氨基偶氮苯以外的23種,這無疑在內銷產品上為C.I.分散黃23開了綠燈。
4-氨基偶氮苯檢測方法概覽
為什麼歐洲有關4-氨基偶氮苯是否列入致癌芳胺問題有所變化?這是與歐盟官方的禁用偶氮染料標準檢測方法EN 14362-2003是不是能夠正確檢測出4-氨基偶氮苯有關。
歐盟標準EN 14362:2003檢測法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通過了三種配套的致癌芳胺標準測試方法,並規定於2004年12月31日前實施。這三個標準是:CEN ISO/TS 17234:2003《皮革–化學測試–染色皮革上某些偶氮染料色劑的測定》;EN 14362-1:2003《紡織品–源於偶氮差色劑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一部份:使用某些不經萃取即而得到的偶氮色劑的檢測》;EN 14362-2:2003《紡織品–源於偶氮找色劑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二部份:使用某些須經萃取纖維而得到的偶氮色劑的檢測》。
為使技術條件上與歐盟的三個新標準接軌,2006年在中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基礎分會組織下,將三個標準合併為GB/T 17592-2006《紡織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檢測芳胺共24種,增加4-氨基偶氮苯,方法與EN 14362:2003相同。
按照EN 14362-1:2003和EN 14362-2:2003檢測方法的還原裂解,是將樣品用連二亞硫酸鈉(保險粉)在檸檬酸鹽緩衝溶液(PH=6)中,於70℃下,在密閉容器內處理。微酸性條件下,用保險粉還原出4-氨基偶氮苯,再被繼續還原為苯胺和1,4-苯二胺,而無法得到4-氨基偶氮苯。
該標準指出,可形成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染(顏)料在該標準規定的還原條件下,會繼續裂解成苯胺與1,4-苯二胺,但在沒有其它輔助資訊,如所用染料的化學結構等的幫助下,不能由檢出苯胺和1,4-苯二胺來推斷4-氨基偶氮苯的存在。
還有很多單獨能還原裂解釋放出苯胺或1,4-苯二胺的染(顏)料,將這只染(顏)料復醒後,同時出現這個芳香胺,因此不能逆向推斷証實存在4-氨基偶氮苯。
由於以上標準無法直接檢出4-氨基偶氮苯,但規定如果檢測出苯胺及1,4-苯二胺,可以在獲取該樣品所使用染料的化學結構的前提下,判斷是否含有4-氨基偶氮苯。
包括歐盟、德國的檢測方法§35 LMBG B82.02-2-1998、§35 LMBG B82.02-3-1997和§35 LMBG B82.02-4-1998,以及中國GB 19601-2004都是在微酸條件下還原裂解,不可能得到4-氨基偶氮苯。
法規變化的根本原因在於4-氨基偶氮苯的檢測方法存在問題。有許多人在現有紡織品禁用偶氮染料測定的標準方法基礎上,通過改變還原溫度、還原劑用量等,在還原裂解條件上進行研究,試圖有效檢測4-氨基偶氮苯。
直接檢測分散黃23
Oeko-Tex標準100的2006年修訂版第6.4節表述為:將萃取(從紡織品上)出的分散黃23用色譜分析與標準物質對照而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這個方法與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檢測完全相同,樣品並未經還原裂解處理,所得結果是分散黃23本身的含量。
因為修訂版將C.I.分散黃23列入禁用染料,該分析方法與之配套。但事實上,C.I.分散黃23是因為4-氨基偶氮苯是它的重氮組份而被禁用,只有檢測出4-氨基偶氮苯才使C.I.分散黃23禁用。
德國§64 LFBG B82.02-9 SEP 2006檢測方法
2006年9月,德國推出§64 LFBG B82.02-9 SEP 2006。
目前,該方法尚未成為歐盟標準,但已在全世界被廣泛採用,解決了因含4-氨基偶氮苯的禁用偶氮染料但又缺乏相應的檢測方法的難題。檢測程式都是萃取–還原–濃縮–色譜分析,其主要差異是對樣品上偶氮染料的還原條件作了修改,通過減弱還原條件,降低還原程度,使大部份被還原得到的4-氨基偶氮苯不再繼續還原成苯胺與1,4-苯二胺,從而保証4-氨基偶氮苯的存在,便於被檢出。
 兩種測試法還原條件比較。 |
保險粉遇酸分解,最低極限PH=5時,劇烈分解;在PH=10時最為穩定,新方法的PH值很高,分解緩慢,用量只有1/3;兩者還原溫度也有很大差異,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使4-氨基偶氮苯不再繼續還原分解。
但是仍然不排除有三種不希望的還原裂解方式,作為一個相對的方法,只要獲得廣泛認同並最終被相關的法規所採納,這種4-氨基偶氮苯的檢測方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實際上,目前國內外用於檢測禁用偶氮染料的方法都是相對方法,它們所得到的檢測結果與方法有關,方法的技術條件不同,檢測結果也會不同。
對大部份染料而言,上染染料的絕大部份堆積在纖維表面,當用還原劑進行還原反應時,還原劑可以與染料接觸而使染料產生還原反應,無須先將染料從纖維上剝離,再進行還原。
但對某些合成纖維,由於纖維的高分子鏈上缺乏可與相應染料結合的基因,只能在特殊的印染條件下(如高溫高壓、熱溶染色、原液色、色母粒共混色等)使染料進入纖維內部,從而發生物理吸附。由於還原劑對染料的可及性較差,必須先用溶劑將染料萃取下來,再進行還原。
歐盟正在考慮將§64 LFBG B82.02-9 SEP 2006方法標準納入EN 14362內,形成新的系列標準。中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基礎分會已於2008年10月21日通過了推薦性國家標準《紡織品可分解4-氨基偶氮苯染料的測定》。
上述檢測方法只適用於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染料,不適用於其它涉嫌芳香胺的禁用偶氮染料檢測。
本文作者是中国染料工業專家顧問團高級顧問及上海涂料染料行業協會高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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